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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大洪山灵峰禅寺崇宁元年正月 北宋 · 张商英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二、光绪《德安府志》卷五、《湖北金石志》卷一○、《宋代蜀文辑存》卷一三
元祐二年秋九月,诏随州大洪山灵峰寺革律为禅。
绍圣元年外台始请移洛阳少林寺长老报恩住持。
崇宁元年正月,使来求十方禅寺记,乃书曰:大洪山在随西南,盘基百馀里,峰顶俯视汉东诸国林峦丘岭,犹平川也。
以耆旧所闻考之,洪或曰胡,或曰湖,未详所谓。
今以地理考之,四山之间,昔为大湖,神龙所居,洪波洋溢,莫测涯涘。
其后二龙斗,搦开层崖,湖水南落,故今负山之乡,谓之「落湖村」,此大洪所以得名也。
唐元和中洪州开元寺僧善信,即山之慈忍灵济大师也,师从马祖,密传心要,北游五台山,礼文殊师利,瞻睹殊胜,自庆于菩萨有缘,发愿为众僧执炊爨三年。
寺僧却之,师流涕嗟戚,有老父曰:「子缘不在此,往矣行焉,逢随即止,遇湖即住」。
师即南迈,以宝历二年秋七月随州,远望高峰,问乡人曰:「何山也」?
乡人曰:「大湖山也」。
师默契前语,寻山转麓,至于湖侧。
属岁亢旱,乡民张武陵具羊豕,将用之以祈于湖龙。
师见而悲之,谓武陵曰:「雨旸不时,本因人心口业所感,害命命,重增乃罪。
可且勿杀,少须三日,吾为尔祈」。
武陵亦异人也,闻师之言,敬信之。
师即披榛扪石,乃得山北之岩穴,泊然宴坐,运诚冥祷,雷雨大作。
霁后数日,武陵迹而求之,师方在定,蛛丝幂面,号耳挃体,久之乃觉。
武陵即施此山为师兴建精舍,以二子给侍左右,学徒依向,遂成法席。
大和元年五月二十九日,师密语龙神曰:「吾前以身代牲,辍汝血食。
今舍身偿汝,汝可享吾肉」。
即引利刃截右膝,复截左膝,门人奔持其刃,膝不克断,白液流出,俨然入灭。
张氏二子,立观而化。
山南东道奏上其状,文宗嘉之,赐所居额为「幽济禅院」。
晋天福中,改为奇峰寺。
本朝元丰元年,又改为灵峰寺,皆以祷祈获应也。
自师灭至今三百馀年,而汉广汝坟之间十数州民,尊严奉事,如赴约束,金帛粒米,相尾于道。
赀强法弱,僧范乃革。
前此山峰高峻,堂殿楼阁依山制形,后前不伦,向背靡序。
老至山,熟阅形胜,辟途南入,以正宾主。
镵崖垒涧,铲𡾞补坳,嵯峨万仞,化为平顶。
三门堂殿,翼舒绳直,通廊大庑,疏户四达。
净侣云集,蔼为丛林。
峨嵋之宝灯瑞相,清源之金桥圆光,他方诡观,异境同视。
方其废故而兴新也,律之徒怀土而呶呶。
会予谪为郡守,合禅、律而诃之曰:「律以甲乙,禅以十方。
而所谓甲乙者,甲从何来?
乙从何立?
而必曰:『我慈忍之子孙也,今取人于十方,则慈忍之后绝矣』。
且夫乙在子孙,则甲在慈忍;
乙在慈忍,则甲在马祖
乙在马祖,则甲在南岳
乙在南岳,则甲在曹溪
推而上之,甲乙乃在乎菩提达摩,西天四七。
则而所谓甲乙者,果安在哉?
又而所谓十方者,十从何生?
方从何起?
世间之法,以一生二,一二为三,二三为六,三三为九。
九者,究也,复归于一。
一九为十,十义乃成,不应突然无一有十。
而所谓方者,上为方邪?
下为方邪?
东为方邪?
西为方邪?
南为方邪?
北为方邪?
以上为方,则诸天所居,非而境界;
以下为方,则风轮所持,非而居止;
以东为方,则弗婆提人,形如半月;
以北为方,则郁单越人,寿命久长;
以西为方,则瞿耶尼洲,沧波浩渺;
以南为方,则阎浮提洲,象马殊国。
然则甲乙无定,十方无依,竞律竞禅,奚是奚非」?
律之徒曰:「世尊尝居给孤独园竹林精舍。
必如太守言,世尊非邪」?
予曰:「汝岂不闻以大圆觉为我伽蓝,身心安居,平等性习。
此非我说,乃是佛说」。
于是律之徒默然而去。
禅者曰:「方外之士,一瓶一钵,涉世无求。
如鸟飞空,遇枝则休;
如龟浮海,值木则浮。
来如聚梗,去如灭沤。
不识使君将甲乙之乎?
十方之乎」?
予曰:「善哉!
佛子不住内,不住外,不住中间,不住四维,上下虚空,应无所住。
而住持是真十方住持矣,尚何言哉!
尚何言哉」!
崇宁元年正月上元日记。
按:民国湖北通志》卷一○二。又见《缁门警训》卷一○,《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二六九、山川典卷一五九。
济法师823年 唐 · 白居易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七十五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月日。
弟子太原白居易白济上人侍右
昨者顶谒时。
不以愚蒙。
言及佛法。
或未了者。
许重讨论。
今经典间未谕者。
其义有二。
欲面问答。
恐彼此卒卒。
语言不尽。
故粗形于文字。
愿详览之。
敬伫报章
以开未悟。
所望所望。
佛以无上大慧
观一切众生。
知其根性大小不等。
而以方便智说方便法。
故为阐提说十善法。
为小乘说四谛法。
为中乘说十二因缘法。
为大乘说六波罗蜜法。
皆对病根。
投以良药。
此盖方便教中不易之典也。
何者。
若为小乘人说大乘法。
心则狂乱狐疑不信。
所谓无以大海内于牛迹也。
若为大乘人说小乘法。
是以秽食置于宝器。
所谓彼自无创。
勿伤之也。
故维摩经总其义云。
为大医王。
应病与药。
又首楞严三昧经云。
不先思量。
而说何法。
随其所应。
而为说法。
正是此义耳。
犹恐说法者不随人之根性也。
故又法华经戒云。
若但赞佛乘。
众生没在罪苦
不能信是法。
破法不信故。
非独虑说者不能救病。
亦惧闻者不信。
没入罪苦也。
则佛之付嘱。
岂不丁宁耶。
何则。
法王经云。
若定根基。
为小乘人说小乘法。
为大乘人说大乘法。
为阐提人说阐提法。
是断佛性。
是灭佛身。
是说法人当历百千万劫。
堕诸地狱。
纵佛出世。
犹未得出。
若生人中缺唇无舌。
获如是报。
何以故。
众生之性。
即是法性
从本以来。
无有增减。
云何于中。
分别病药。
又云。
于诸法中。
若说高下。
即名邪说。
其口当破。
其舌当裂。
何以故。
一切众生。
心垢同一垢。
心净同一净。
众生若病。
应同一病。
众生须药。
应同一药。
若说多法。
即名颠倒。
何以故。
为妄分别析善恶法。
破一切法故。
随机说法。
断佛道故。
此又了然不坏之义也。
又金刚经云。
法平等。
无有高下。
是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又金刚三昧经云。
皆以一味道终。
不以小乘无有诸杂味。
犹如一雨润。
据此。
后三经则与前三经义甚相戾也。
其故何哉。
若云依维摩诘谓富楼那云。
先当入定。
观此人心。
然后说法。
又云。
不观人根。
不应说法。
夫以富楼那之通慧。
又亲奉如来为大弟子。
尚未能观知人心。
况后五百岁末法中弟子。
岂能尽观知人心而后说法乎。
设使观知人心。
若彼发小乘心。
而为说大乘法。
可乎。
若未能观彼心。
而率已意说。
又可乎。
既未能观。
与默然不说。
又可乎。
若云依义不依语。
则上六经之义。
互相违反。
其将孰依乎。
若云依了义经。
则三世诸佛。
一切善法。
皆从此六经出。
孰名为不了义经乎。
况诸经中与维摩法华首楞严之说同者。
非一也。
法王金刚三昧之说同者。
亦非一也。
不可遍举。
故于二义中。
各举三经。
此六经皆上人常所讲读者。
今故引以为问。
必有甚深之旨焉。
今且有人。
忽问法于上人。
上人或能观知其心。
或未能观知其心。
将应病与药而为说耶。
将同一病一药而为说耶。
若应病与药。
是有高下。
是有杂味。
即反法王等三经之义。
岂徒反其义。
又获如上所说之罪报矣。
若同一病一药为说。
必当说大乘。
大乘即佛乘也。
若赞佛乘。
且不随应。
且不救病。
即反维摩等三经之义。
岂徒反其义。
又使众生没在罪苦矣。
六者皆如来说。
如来是真语实语。
不诳语不异语者。
今随此则反彼。
顺彼则逆此。
设有问者。
上人其将何法以对焉。
此其未谕者一也。
又五蕴者。
色受想行识是也。
十二因缘者。
无明缘行。
行缘识。
识缘名。
名缘色
色缘六入。
六入缘触。
触缘受。
受缘爱。
爱缘取。
取缘有。
有缘生。
生缘老死病苦忧悲苦恼是也。
夫五蕴十二因缘。
盖一法也。
盖一义也。
略言之则为五。
详言之则为十二。
虽名数多少或殊。
其于伦次转迁
合同条贯。
今五蕴中则色受想行识相次。
而十二缘中则行识色入触受相缘。
一则色在行前。
一则色次行后。
正序之既不类。
逆伦之又不同。
若谓佛次第而言。
则不应有此杂乱。
若谓佛偶然而说。
则不当名为因缘。
前后不伦。
义安在。
此其未谕者二也。
上人耆年大德。
后学宗师。
就出家中。
又以说法而作佛事。
必能研精二义。
合而通之。
仍望指陈。
著于翰墨。
盖欲藏于箧笥。
永永不忘也。
其馀疑义。
亦续咨问。
居易稽首。